台湾海峡水域问题上有人故意混淆概念
2008-01-26 11:39:02.0
有两个概念故意没有提到,无害通过制度和过境通过制.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主权.
1.台湾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是不可争议的.
2.美国人犯了2个错误,第一,在台湾的东面,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条第一款.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 
  国际社会一直遵循惯例,由于两岸军事对峙,为避免误会.军事船舶和飞机都靠台湾东面航行,一般不进入海峡水域和空间.而美国军事船舶以有风暴为由破例进入海峡.
  第二个更明显了,根据第39条.美国军事船舶在海峡摆出战斗姿势对我进行挑衅,走走停停.非持续通过.并对我主权构成威胁和武力挑衅是不可容忍的.
3.关于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行制度的异同主要有:两种制度都要求在通过时要遵守“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但在适用无害通过的海峡内,潜艇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出示旗帜,而在适用过境通行的海峡,则无此要求,过境通行权被认为包括飞机的飞越权;无论是适用无害通过或过境通行的海峡,都要求外国船舶在通过时不得损害沿岸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都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


另附: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2节 过境通行 

  第37条 本节的范围 
  本节适用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38条 过境通行权 
  1.在第37条所指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 
  2.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在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但是,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并不排除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该国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 
  3.任何非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的活动,仍受本公约其他适用的规定的限制。 
  第39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1.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 
  (a)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 
  (b)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c)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d)遵守本部分的其他有关规定。 
  2.过境通行的船舶应: 
  (a)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b)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3.过境通行的飞机应: 
  (a)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适用于民用飞机的《航空规则》;国有飞机通常应遵守这种安全措施,并在操作时随时适当顾及航行安全; 
  (b)随时监听国际上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机构所分配的无线电频率或有关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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